“交通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发布时间:2021-11-07



2021116日,由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智库主办的“交通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行。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单位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师生汇聚一堂,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与刑法的衔接问题”“自动驾驶在交通安全领域的刑法规制问题”“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等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首先由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应培礼教授致辞。应培礼教授首先对与会专家表示感谢和欢迎。随后,应培礼教授提到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国人民,克服疫情、面对世界动荡的局势,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战略成果。在“十四五”规划的新征程,如何通过完善交通安全刑法规制体系为我国交通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是刑法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相信通过与会嘉宾的坦诚交流,能够为中国交通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贡献智慧。最后,应培礼教授预祝本次研讨会能够圆满成功。



华东政法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科研智库党总支书记、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李翔教授作为主持人,分别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与会嘉宾、发言规则及重大意义。李翔教授认为,交通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刑法规制体系,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特别是前置法与刑法的协调等有关问题,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能够积极建言献策。



第一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与刑法的衔接问题

第一议题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建伟副所长担任主持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王涛副主任以“行刑交叉视角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与完善”为主题进行阐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主动对接刑法的规定

王涛检察官在第一部分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规定,并列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对这些刑法规定的回应。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四十九条增加了“不得追逐竞驶”的内容。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百零九条“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与《刑法》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罪名对接。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有助刑法的理解适用

除了对接刑法的规定,王涛检察官认为修订建议稿的内容有助于刑法的理解与适用。举例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肇事者没有逃离现场,但是伪装成乘客或者旁观群众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存在争议。而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内涵的规定,有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主动对接刑事诉讼程序

王涛检察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不仅主动对接了刑法的规定,还主动对接了刑事诉讼程序。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了醉驾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时对应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不追究刑责时的行政责任。而检察机关具有不起诉决定权,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被不起诉时,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内容,能够顺利解决类似争议。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内容完善

在肯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内容之后,王涛检察官也提出了两点不足及完善建议。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法院作出判决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忽视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权。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终局性的结果,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应按同等的地位视之。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五条中的“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过失共同犯罪的相互理解。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与刑法应对

在第五部分,王涛检察官提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两处重要修改,以及可能对今后刑法修改产生的影响。其一,是“毒驾”的入刑问题。王涛检察官认为,“毒驾”入刑存在必要性,但是从目前的司法操作的角度来说存在难度。国家管制的毒品有200余种,每一种毒品对个体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在技术层面,也不像醉驾可以通过呼吸测出客观的数值。其二,是自动驾驶的刑法规制问题。王涛检察官认为,按照修订建议稿的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只有驾驶人和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如果最终修订内容确定只有这两类主体的话,刑法规制的主体范围也只能限定于此。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李鑫副支队长围绕“职业‘黄牛’的法律治理”问题作主题发言。

一、治理职业黄牛的现实困境

李鑫警官首先提出了目前治理职业黄牛存在的一些困境,例如,法律对职业黄牛处罚的力度不够,导致对职业黄牛的震慑力欠缺。并进而引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七条,认为该条款为公安机关打击职业黄牛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规定,也为打击职业黄牛提供了有效手段。

二、职业黄牛治理的实践手段

李鑫警官介绍了目前上海市公安局治理职业黄牛的基本手段。以松江支队为例,充分运用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高科技手段,快速甄别潜在违法嫌疑人,进行精准打击。通过与周边办案单位的信息共享,防止职业黄牛通过运动战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三、职业黄牛刑事规制的构想

李鑫警官最后提出了自己对职业黄牛进行刑事规制的构想。李鑫警官认为,对于职业黄牛,是否可以适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方面,对职业黄牛近处以行政处罚,作用不够明显。职业黄牛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实质解释,能否考虑将“代处罚”“代扣分”的行为解释为“买卖”,需要深入研究。限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相对笼统,对具体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没有展开叙明,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应规定。李鑫警官提出,希望能够通过立法修正,并参照盗窃罪的次数累加来处理职业黄牛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杨坤法官围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与完善”为主题展开论述。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杨坤法官首先提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两个特点:一是,如同其他前置法规一样,将构成犯罪的具体罪状及法定刑交由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二是,修订建议稿增加了刑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随后,杨坤法官重点阐述了对修订建议稿具体内容的看法。关于处罚的衔接,杨坤法官提出,修订建议稿中不少条款,对于罚款的规定是直接规定三千元罚款,并没有幅度化的设置,是否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而“毒驾”入刑问题,则是应然与实然的问题。目前的查处、追诉标准无法确定,是不是检测出阳性即构成犯罪,需要深入研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完善

杨坤法官最后分别从“交通肇事逃逸与刑事责任”“共犯问题”以及“职业黄牛的治理”等几个问题谈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完善。第一,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将逃逸认定为全责,但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存在规制的缝隙,可能将一部分不值得处罚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第二,关于共犯的问题,主要是在证据上难以证明,但是对于强令、指使等行为,有必要予以规制。第三,关于职业黄牛的打击,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学习抵扣的方式,使职业黄牛散失生存的土壤。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综合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邹荣教授从行刑交叉的协调问题、证据转换问题等角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孙琳副检察长从道路的定义、机动车的定义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方面对本议题作了精彩点评。




第二议题 自动驾驶在交通安全领域的刑法规制问题

第二议题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林东品副会长担任主持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于爽副主任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为主题展开论述。首先,在L1L2级别,于爽检察官列举了德国的判例——自动驾驶给人类造成损害的第一案,以及德国的处置。认为,德国的做法给我国一个很好的启示。一旦在辅助功能的情况下,作为操作人如果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在L3级别,于爽检察官提出之前按照发出接管信号与否划定责任,可能过于泾渭分明,不符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义务来源的问题,以合同作为义务来源并不合适,仍然要寻求法律的规定。最后,在L4L5级别,乘车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在开车之前,检查车辆行驶系统是否正常、有无故障。如果这些义务没有完成,可能会带来入刑的责任评价问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书生法官围绕自动驾驶的特点,阐述刑法的规制应当保持克制。

一、自动驾驶的特征

于书生法官在第一部分阐述了自动驾驶的特征:(1)由于自动驾驶的辅助性,削弱了驾驶员的注意义务;(2)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技术,注意义务的程度有差别;(3)通过自动驾驶程序发出指令,驾驶员的身份具有转换性;(4)根据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例,自动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具有多因一果的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第二部分,于书生法官着重论证了自动驾驶下的刑事责任的认定。第一种情形,是算法缺陷,追究制造商的刑事责任,限定注意义务的范围,与分级情况挂钩,限定注意义务的来源范围,对制造商制造过多义务。第二种情形,自动驾驶程序发出警示指令,驾驶员接管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第三种情形,是网络延迟的责任。目前实践中,似乎还没有这种案例。由谁承担责任,需要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程凡卿助理研究员,主要围绕“自动驾驶犯罪预防的阻碍与对策”进行主题论述。程凡卿助理研究员将自动驾驶犯罪预防的工作所产生的阻碍因素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是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第二,是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三,是案情的复杂影响刑法的适用问题。

从犯罪预防的阻碍入手,程凡卿助理研究员提出了三点应对策略:第一,要依据现行的刑法体系特点,合理排除主体责任干扰。第二,要强化司法机关的举证义务,来保证刑事程序的平等。第三,在刑罚适用的时候,应当按照分布解析、科学适用的方式来进行。



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四级高级主办、法制科王旭峰科长从司法实践的视角,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副处长卫磊副教授以“休谟问题”为引子、事实与规范评价为视角,对本议题作了精彩点评。




第三议题 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第三议题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胡春健书记担任主持人。



上海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魏昌东教授以“交通安全刑法规制体系”为主题进行论述。魏昌东教授形象地将涉交通安全的犯罪规制变化,形容为从“一胎”到“三孩”的过程。并提出,这样的变化实际上是立法的观念,存在左右不同的选择。如果说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是一种积极的选择,那么第二次妨害安全驾驶罪则是基于防止对这种行为作出较重评价的变化。从“一胎”到“三孩”,构建了由故意加过失共同构成的交通安全刑法的规制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中国刑法立法的一个典范,那就是从微罪到轻罪再到重罪的立法系统。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将走向何方。魏昌东教授借鉴储槐植教授的方法论,认为单纯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内进行观察,难以找到有效的方案,需要从刑法的本体、整体体系性的观察。

至于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魏昌东教授认为必须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其一,立法完善的观念的选择。选择保守还是已经建立积极刑法观。其二,从刑法立法体系构成的角度进行全面的完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王保帅主任以“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关系引发的司法困境”为主题发言。

一、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王保帅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并提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扩张的倾向。另外,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是否要追究公司和管理人员的责任,需要突破一定障碍,司法机关的认识还存在一定争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关系所引发的问题

王保帅检察官认为,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系会引发几大问题:第一,犯罪圈扩大。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不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条件,即使同等责任,仍然可以入刑。第二,犯罪主体扩大。例如负有管理责任的人,也可能会入罪。第三,交通肇事罪评价的是赔偿能力问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直接经济损失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于佳佳副教授以“比较法视野下的交通肇事罪立法完善”为主题作了充分、细致的论述,包括“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事故责任和因果关系”“交通肇事后逃逸”“组织、管理者的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混同问题”“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名的关系”等六个方面。

首先,于佳佳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日本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位,刑罚的下限是罚金刑。在事故责任和因果关系方面,于佳佳副教授将交通肇事罪与医疗事故罪进行了对比,进而介绍了德国的“风险升高”理论,并同时提出,由于刑罚设置的问题(德国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刑罚为罚金刑),“风险升高”理论引入我国需要更加谨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方面,于佳佳副教授提出,要把“逃逸”放在整个刑法的入罪行为体系中去观察,可以找到合适的衔接点。关于组织管理者的责任,学术界存在严格解释与扩大解释的争议,于佳佳副教授认为,考虑到处罚的现状,在将来的立法过程中,可以把它扩大性解释。最后,关于从立法的角度探讨行刑交叉的问题,于佳佳副教授认为,把行政处罚前置化扩大到交通违法领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实现的立法安排。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毛玲玲教授从规范的维护,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涂龙科副检察长从规范的保护目的等角度,对本议题的研讨进行精彩点评。





第四议题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第四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担任主持人。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马靖云会长的论题是“危险驾驶罪治理理念的转变与立法完善”。首先,马靖云律师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况。随后,介绍了危险驾驶罪从设立之初的积极刑法观到入刑十年后的反思。最后,马靖云律师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第一,针对“道路”等进行独立解释。第二,适当拓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将“毒驾”“药驾”等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第三,改变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配置,从从重增加有期徒刑的设置及从轻单处罚金的设置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曹璐副主任从“危险驾驶罪刑事政策的转变”的角度展开论述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一、司法实践中面对危险驾驶罪的问题

在第一部分,曹璐检察官介绍了危险驾驶罪从设置以来,司法刑事政策的转变。从一律入罪,到程序上出罪,司法的理念转变。但曹璐检察官认为,单纯从司法上进行限制,治标不治本,容易导致刑法的权威性的破坏,产生负面影响。需要从立法的层面解决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困境。

二、刑事立法应当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第二部分,曹璐检察官认为认为刑事立法应当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要在立法的谦抑性与惩治性之间寻求平衡,合理划定犯罪圈,保持刑法的威慑力,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其二,站在刑法整体的角度,严密法网,把相同危害程度的行为,纳入惩治的范围。七三,要从刑法的体系角度,正确处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三、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完善的建议

在第三部分,曹璐检察官提出了危险驾驶罪三点立法完善路径:第一,可以在“醉驾”之后增设情节的标准,改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表述。第二,在危险驾驶罪的四项内容之后增加“兜底性规定”,为后续对毒驾、自动驾驶入刑提供依据。第三,要以轻轻重重的理念构建多层次的法定刑,形成合理的量刑梯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唐逸飞副主任围绕“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作主题阐述。

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非常狭窄

唐逸飞检察官认为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非常狭窄,在罪状中仅列明了四种行为。在新的民意要求下,毒驾要不要入刑?超载货车要不要入刑?如果总是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可能有损刑法的权威性。就此,唐逸飞检察官认为可以在四种行为之后,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而不是反反复复用修正案的形式修改规制范围。

二、危险驾驶罪没有设置结果加重犯的影响

唐逸飞检察官认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仍然存在间隙。对于危险驾驶造成轻伤等案件,行为已经着手,实际危险已经产生,仅仅以目前的危险驾驶罪处罚,可能存在罪刑不均衡的情形。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问题

唐逸飞检察官认为,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具有比较大的威胁,仅仅设置拘役并不十分合适。这种刑罚设置带来了较多问题:其一,由于危险驾驶罪类案件认罪认罚率较高,在实际定罪量刑时,结合具体从轻情节,处罚过轻,达不到刑法的威慑效果。其二,因为拘役的设置,导致大量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无法适用逮捕程序,给司法效率带来极大的考验。

另外,唐逸飞检察官也提到了《刑法》第十三条与《刑法》第三十七条在危险驾驶罪中的适用问题。唐逸飞检察官认为,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情节严重”,可以为《刑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预留适用的空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韩瀚主任从疑难案件适用的情理法冲突,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戎静助理研究员从毒驾入刑的问题,对本议题的研讨进行了精彩点评。




【会议总结】

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对本次研讨会作总结评述。首先,杨兴培教授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角度,阐述从不同角度看待立法的修正与完善。随后,杨兴培教授从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积极刑法观与刑法的人文关怀的角度探讨对刑法具体条文修订的相关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等新类型行为的问题,杨兴培教授认为,这不单纯是刑法的问题,也是犯罪学的问题。这种新类型的行为入刑对刑法的伦理可能产生冲击。



作者:李翔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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